乔新生:美国利用互联网主导权损害他国公民利益

  【智慧城市】美国中央情报局雇员斯诺登到达香港,向新闻媒体披露了美国中央情报局实施的大规模窃听计划。各国新闻媒体迅速报道,事件正在快速发酵。
  
  此次斯诺登披露出来的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窃听计划,与以往世界各国情报机关的窃听手段完全不同。一些国家的情报机关为了获取情报,有选择地对某些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进行全面的监控,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秘密的录音录像证据保全措施。可是,美国中央情报局采取的策略则是直接要求美国重要互联网站的服务器直接接入中央情报局的信息存储系统,从而使美国中央情报局工作人员可以坐在办公室直接通过信息传输的终端设备,获得它所需要的一切东西。这就意味着世界各国的通信记录,除了必须经过互联网络的中转系统之外,还必须直接向中央情报局设立的信息存储和分析机构发送,中央情报局工作人员享有世界任何国家的情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不享有的情报独占权。这样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世界各国人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也违反了美国的爱国者法。
  
  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美国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美国国会授权美国情报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来自境外的外国人的信息进行窃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法的录音录像证据。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说,美国爱国者法不仅赋予了美国情报机关搜集证据的权利,而且赋予了这些搜集到的情报具有法定证据的意义。换句话说,按照以往的法律,美国情报机关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可以通过特殊的手段搜集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只能作为破获案件的线索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工具。如果司法机关认定情报机关搜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那么,这些辛苦搜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将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爱国者法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就在于为了避开司法审查的问题,美国国会直接授权美国总统可以根据需要,由美国的情报机关设立类似于法庭的审查机制,直接对美国情报人员提出的窃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不经过美国的司法机关,直接由美国情报机关审核机构直接批准搜集外国人的信息,并且作为证据使用。虽然美国爱国者法案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是,由于这项法案主要针对外国人,因此,在关系美国国家安全与保护外国人的基本权利之间,多数美国人还是选择了前者。换句话说,美国人宁愿牺牲外国人的基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也不愿意直接援引传统的司法审查机制限制美国情报机关搜集情报的权力。
  
  不过,美国爱国者法案在授权美国情报机关收集外国人证据的前提下,还是对美国的情报机关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譬如,美国的情报机关在搜集外国人信息之前,必须经过一个类似于法庭的审查机构。这个设立于美国情报机关内部的审查机构必须对被窃听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窃听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没有进行全面的审查,那么,这样的窃听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爱国者法案被称为外国人在美国的避难所,外国人可以在美国自由地从事各项活动,其信息在通常的情况下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在信息值得怀疑或者有可能与外国的恐怖分子有关时,美国的情报机关才能启动有关窃听程序,搜集有关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
  
  而美国中央情报局工作人员斯诺登披露出来的信息却令人感到诧异。美国中央情报局及其合作机构在搜集信息的时候,并没有履行爱国者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而是直接要求世界上重要的门户网站直接将自己的服务器与美国中央情报局进行“镜像”衔接,这就意味着美国中央情报局工作人员可以毫无障碍地随时调阅来往于世界各地的互联网络信息,这些信息是否属于外国人的信息,是否与恐怖组织有关,是否会对美国构成威胁,所有这些通通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做法已经大大突破了爱国者法的程序性规则,美国中央情报局已经将自己的触角深入到互联网络的各个角落,随时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入到个人账户,调阅想要看到的各种信息。这就意味着世界上所有互联网络用户在中央情报局工作人员面前都是透明的,他们没有任何隐私可言,他们也没有任何尊严可言。
  
  这样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受到世界各国的谴责。首先,它违反了西方法制社会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将所有使用互联网络的用户都看作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地翻阅他们的信息。美国司法机关在爱国者法的威慑之下已经退避三舍,而美国中央情报局非但没有履行窃听的审查义务,反而授权中央情报局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进入他人的互联网络,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窥探他人的信息,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美国中央情报局把每一个互联网络的用户都看作是犯罪嫌疑人,从而随意地侵犯他们的权利,破坏他们的通信自由,窃取他们的通信秘密。如果这样的行为持续下去,那么,互联网络将成为美国侵犯世界各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片乐土,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互联网络的基础设施都建在美国,而美国掌握着世界上最先进的互连网络传输技术。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挑衅行为,它意味着美国公然宣布,在互联网络虚拟世界,美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导权。在互联网络的用户面前,美国是万能的主宰,它可以随意窃取互联网络用户的信息,可以随意地侵犯其他国家的国家秘密。这是美国霸权主义在互联网络虚拟世界的重要表现,也是美国发动互联网络战争的铁证。
  
  有学者认为,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有必要牺牲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是一种典型的大而化之、不着边际的议论,它非但不能为美国开脱罪责,反而使美国的窃听行为变得更加不堪入目。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必须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地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允许司法机关或者情报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实施窃听行为,那么,这个国家就是一个警察国家,就是一个暴政国家。当初美国总统之所以敢于签署爱国者法,根本原因就在于,美国国会营造这样一种氛围:为了保护美国的本土安全,有必要对外国人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搜集并且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一种非常具有杀伤力的宣传型语言,他把美国人和外国人对立起来,认为所有的外国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因而授权美国的情报机关收集外国人的信息并且作为证据使用。现在美国已经彻底撕下了爱国者法的面纱,把世界所有的人民包括美国人在内都看作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美国中央情报局及其合作机构可以肆无忌惮地进入任何国家公民的互联网络终端设备中开展各种各样的情报搜集活动。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犯罪行径,如果世界各国人民无动于衷,任由美国政府肆无忌惮地在互联网络实施违法行为,那么,互联网络将成为美国针对世界所有国家发动战争的重要工具。
  
  其次,有观点认为,现在世界恐怖主义泛滥成灾,一些恐怖组织的跨国犯罪活动越来越隐秘,如果不通过互联网络进行有效的预防,那么,恐怖组织很可能会利用各国之间打击犯罪合作中出现的漏洞,从事大规模的恐怖袭击活动,给人类带来不应有的危害。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指控,也是中央情报局滥用权力的借口。世界恐怖组织跨国犯罪活动固然猖獗,但是,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遵守程序正义的原则,必须在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法律的基础上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事实上,现在各国为了打击犯罪活动,已经成立了相应的国际组织。中央情报局在搜集情报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借助于现有的渠道,要求世界各国的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采取行动,避免大规模的犯罪行为发生。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美国中央情报局采取的是一种“守株待兔”的做法,直接把互联网络的信息终端控制起来,然后,有选择地进入到自己感兴趣的互连网络终端设备,随时调阅各种信息。这样做不仅侵犯了世界各国人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而且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肆意地搜查他人的信息,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西方有个古老的格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未经同意国家情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私人领地。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警察没有获得搜查令,不得闯入他人的家中,否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现在美国中央情报局所采取的策略是,根本不需要征得信息所有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信息所有权人所在国家司法机关同意,只要高举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旗帜就可以随时进入互联网络的私人空间,肆意地窃取互联网络上的个人信息。这是一种典型的犯罪行为,如果对这种犯罪行为不加以制止,那么,这个世界就会出现一个超级警察,它可以不经许可随意闯入他人的互联网络空间,并且随意调阅互联网络用户的信息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有学者在分析斯诺登事件的时候,认为这一事件充分反映出世界各国反对恐怖主义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深刻矛盾。这是有意为美国的犯罪行为开脱。反对恐怖主义是世界共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需要世界各国通力配合,美国完全可以在现有的国际准则下,依靠国际刑警组织采取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要求相关国家对有关互联网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法的证据链条。但很遗憾的是,美国情报机关非但没有与其他国家合作,以合法的方式搜集互联网络的信息,反而以流氓手段恣意地窃取互联网络的信息,从而使各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消失殆尽。假如美国公民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授权国会通过相应的法律,对美国公民的信息进行全面过滤,但是,美国总统和美国的情报机关绝对不能打着反对恐怖主义的幌子,肆无忌惮侵害其他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
  
  透过这个事件,我们可以更加清醒地意识到,在互联网络世界美国依然拥有绝对的主导权。美国正在利用自己在互联网络领域的主导权,不断地损害其他国家公民的利益。假如不尽快制定国际统一的法则改变这种状况,那么,美国出于维护自身国家利益的考虑,还会实施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美国斯诺登揭露出来的窃听事件可能是冰山的一角,美国在保护本国国家利益的过程中,可能还会有更多的犯罪活动。联合国应当召开专门的会议,就互联网络的秩序管理问题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并且制定相应的国际法,以禁止美国的窃听行为,防止美国的情报机关充分利用自己在互联网络领域的技术优势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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