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提案之小米:《公司法》修订和智慧农村是关注核心

3月7日消息,小米两会提案媒体沟通会在新世纪酒店召开,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向与会媒体分享了两会提案。据提案内容显示,《公司法》修订以及打造智慧农村成为本次提案的关注核心。

3月7日消息,小米两会提案媒体沟通会在新世纪酒店召开,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向与会媒体分享了两会提案。据提案内容显示,《公司法》修订以及打造智慧农村成为本次提案的关注核心。

谈及为何关注《公司法》修订的问题,雷军表示,《公司法》是基础性法律,创业过程中,公司法是以出资额作为股权分配的基础,这显然是对于人才和人力资本的重视不够,只有股权本质不按照出资额占比,而是以一种自由约定的方式,回归到自由约定的本质 ,这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公司的运营一定程度上也会更为高效

而对于智慧农村的提案,雷军认为,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现代农村的实施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农村也有可能逐渐迈过pc互联网阶段,直接进入移动互联网阶段。因此,长远发展而言,互联网是有机会在农村落地的,我也呼吁政府能够珍惜这次移动互联网的机会,逐渐推进智慧农村的落地。

以下为雷军两会建议全文: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引 擎。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破除对个体和企业创新 的种种束缚,形成双创的新局面,我国经济发展就能 再上新水平。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中,加快改善创业 环境就显得尤为迫切。尽管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就转 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而出台实施的一系列政 策措施,如商事制度改革等,对改善创业创新环境已 经起到了显著效果。但是,支持大众创业制度建设中 尚有不足,首当其冲的是,《公司法》已经落后于当 前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和双创局面。

我建议,《公司法》应回归“自由约定”原则, 接受人力资本出资、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的限 制,解决股东自由约定中程序设定的限制,全面推行 优先股、加大股东自由约定空间。同时实行公司章程 工商备案制,改善创业创新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

一、允许人力资本的自由约定

修法理由:

《公司法》不承认人力资本可作为出资形式并获 得股权,使创业投资模式法律架构的基础不复存在。 在人力资本处于次要辅助地位时,不会有太大矛盾冲 突,但在创业投资模式以人力资本为主导时《公司法》 就完全不能适应。

其实,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到后来的国有企业MBO、私有化,再到后来对激励股 权制度的探索,都体现为对人力资本的逐步认可。 2014年《公司法》修改了对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和数额 等方面的要求,也体现出物力资本地位的降低。但这 些探索没有从本质上改变人力资本不能出资的事实。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和TMT时代的到来,创业投 资模式第一次使人力资本成为了企业发展的主导因素, 而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陪衬,我们不能不去正视它的存 在。《公司法》不与这一创业投资模式通常的法律架 构相融合,导致创业者的人力资本出资不能被认可, 使创业投资实践产生了法律障碍和增加了投资人、创 业企业的法律风险。

修法建议:

允许人力资本的自由约定,接受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

在公司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中对人力资本出资和物力资本出资分别进行公示,明确两类出资人不同的股东责任。

二、全面开放优先股 允许股东权利自由约定 

修法理由:

人力资本固然重要,但基于人力资本的特有属性, 必须有一套制度对人力资本进行制约。而在相信公司 股东自身智慧的前提下,充分开放股东权利的约定空 间,让股东们有足够的自由根据具体情况来约定股东 权利、义务的分配,并完善配套措施,才能放开企业 的手脚,最大程度发挥制度的力量。给予股东更大的

自由约定空间,可以采用优先股制度。创业投资模式 的实践中,有诸多常用股东权利的约定安排,这些安 排也体现了优先股制度的精髓,实现了创业投资模式 中创业者和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是创业投资模式能够 存续并发挥巨大活力的基本保障。

目前《公司法》对部分股东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开 放了自由约定的空间,但开放空间不够;在一些部门 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对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尝试, 但做了狭义解释,把优先股理解成一种少管理权、多 分红权的类似于债权的股权制度。

修法建议:

1. 设立广义的优先股制度,进一步开放股东权利的自 由约定空间。

2. 与优先股制度相关联的配套制度要进行相应修改。

三、解除股权比例约定的限制,允许股东自 

主约定股权比例 

修法理由:

公司法限制股东自由约定股权比例,股东持股比 例只能按照出资来确定,出资只能有限定的几种方式。 而实践当中,股东获得股权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 如说专业技能和经验、行业号召力、无形的资源、承 诺未来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等等。

只要股东真实、自由的约定,愿意给某位股东股 权,不管他是否按规定的形式出资,也不论出资多少, 均体现所有股东的理性选择,也应该是最优选择。《公 司法》过于限制出资方式和按照出资比例持股,阻碍 了多样化的股东参与公司活动。

这条修法建议与关于人力资本和优先股的建议相 关联,请人大综合考虑。

修法建议:

1.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上引用“股权”这 个词,而不是用出资来代替。

2.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 例不一致。

四、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解除自由约定的程序限制 

修法理由:

《公司法》在允许个别股东权利由股东自由约定 的同时,又增加了一定的程序要求,而正是这些程序 要求常常成为股东自由约定的障碍。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 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可知,公司法在股东权利的表决权实际上已经 允许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同时规定了要将这种特殊权 利安排写入章程中。

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公司设立和变更实行核准 制,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接受工商局的备案和实质性审 查。基于审核压力,为了提高效率,很多工商机关要 求企业使用简单的标准模板,客观上造成了公司章程 修改的难度和低效率。实践操作中大量存在不把股东 权利的特别约定写到公司章程中去情况,因此使得股 东权利的特别约定出现瑕疵和法律风险。

既然已经给股东约定的自由,只要事后有证据证 明这种股东间的自由约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无论 形式如何,均应让其得以实施。

修法建议:

1. 取消工商机关对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内容的核准制, 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

2. 仅对股东自由约定表决权的比例做形式审查,而不 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关于大力发展农村互联网打造现代智慧农村的建议

农村互联网正在形成巨大的台风口,是中国未来 十年的黄金创业机会。我国作为超级农业大国,具有 广袤的农村大地和巨大的农村人口,给农村经济插上 移动互联网的翅膀,将有机会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 孕育出新的经济奇迹。农村互联网的兴起,使科技兴 国、农业兴国无缝结合,也势必会给中国经济改革注 入全新的活力。

农村将成为互联网领域的“沃土”,而非信息时 代失联的“孤岛”。

因此,我建议大力发展农村互联网,打造现代智 慧农村。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过程中,用 互联网思想武装8亿农民,结合互联网工具进行改造和 发展,抢占全球农村互联网的战略高地。

爆发前夜的农村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农村宽带网络的普及,3G、4G等移 动网络得到了大规模覆盖;同时,国产智能手机厂商的 崛起,大量平价优质的智能手机在农村迅速获得普及, 农村居民越来越习惯通过手机上网,广泛的接触移动互 联网。

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 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其中 农村网民占比28.4%,规模达1.95亿,这意味着每3名 农村居民中就有一个网民。

据相关数据初步估算,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约为 31.5%,城镇互联网普及率约为65.8%,农村互联网 普及率低于城镇约35个百分点,城乡互联网普及率差 距仍较大。

但随着移动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的覆盖、智能手 机的普及以及农村人口网络生活的形成,都为农村互 联网的形成和爆发提供了初步的软硬件土壤,农村互 联网已经走到了爆发前夜的路口。

农村互联网机遇挑战并存 

让农村非网民连接互联网,实现农村非网民的转 换,是挑战也是机遇。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以及 移动终端的普及,移动互联网为广大农村和西部边远 地区实现全民接入互联网带来了福音。移动互联网是 真正的互联网,它天然属于广大农村,它不拘泥于时 空所限,是适合居住分散、收入较低、文化程度不高 这一特点的广大农村非网民转换的最佳契机。

目前来看,我国的城乡二元化差异是非常显著的, 互联网给城市居民带来的便利已经触手可得,城市现 在享受到的互联网的便利和福利将来肯定会慢慢往农 村渗透。

大力发展农村移动互联网可以使广大农村实现“弯 道超车”跑步进入现代信息社会,实现农村“数字脱 贫”,缩小甚至跨越城乡数字鸿沟,有助于实现国家 信息化战略。大力发展农村移动互联网还可以带动广 大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对于城镇所发生 的深刻变革同样也可以由移动互联网带到广袤的农村 大地。

移动互联网与“三农”的融合,尤其是与农村的 商业、社会、生活、资源等的对接,必定会产生很多 的新的商业机遇,并兴起很多新的业态、新的模式。 它不仅可以激发农村的发展活力,还可以解放农村的 劳动生产力,为广大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和建设社会 主义新农村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打造现代智慧农村。

综上所述,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 推行“宽带中国”战略,加快加大推动提速降费的重 大举措,创新宽带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打通信息 高速公路的“最后一公里”。

(二)加快农村移动终端普及力度,推行“手机 下乡”活动。移动终端厂商应积极发展质优价廉、简 单易用的移动终端,应扩大面向广大农村的供应力度, 使收入不高的农村居民能用得起移动互联网。

(三)鼓励人才回流创业,投入“智慧农村”建 设。政府制定全国性的人才、财税等优惠政策,吸引 各类人才返乡创业,激活农村的创新活力。

(四)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农村金融,改善农村征 信体系,提供农资贷款、机械贷款等多种形式小额信 贷,为农村互联网减轻资本障碍和创业阻力。

(五)各级政府接入农村大数据,打造“农村 云”,推进云计算解决农村资源分配、信息流通不畅 等问题,优化社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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