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环境标准体系建设

智慧城市网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对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强化环保、能耗、技术等标准,清理各种优惠政策,消化一批存量,严控新上增量。

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如何?能否适应当前的环保工作?记者日前就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相关问题,采访了部分出席全国两会的环保系统人大代表。

我国环保标准不断完善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孟伟表示,环保标准是依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中需要统一进行技术性规定的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性、技术性方法和工具。197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是我国第一项环保标准,也是我国环保事业起步的重要标志。40年来,环保标准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环保日益重视而加速发展。累计发布的各类国家环保标准达到1714项,其中现行标准1499项;累计发布各类地方环保标准303项。目前,已经形成水、气、声、辐射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孟伟表示,当前,我国环保标准法律约束力日益强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并规定排放超标者应缴纳超标排污费;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超标即违法”原则,“十一五”以来开展了对政府环境质量目标考核;2013年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将多次、多倍超标排放列为定罪量刑条件,同年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首次建立了强有力的环境质量达标管理机制。

孟伟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具体、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在引领环境管理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举例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纳入了复合型环境空气污染指标: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标志着我国环境空气管理从以控制污染排放为导向开始转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从控制一次污染为核心转向协同控制一次二次污染,其后围绕提升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水平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了一系列经济、社会、环境重大措施,引发了各地区、各行业环境保护从观念到行动的深刻变革,在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历史进程中具有标志性作用。

环保标准倒逼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

孟伟介绍说,2006年以来,我国累计发布80项排放标准,占现行排放标准总数的52%,大幅度提高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造纸、制药、机动车等行业(领域)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排放限值平均收严50%以上、重点行业收严80%以上,2008年以来发布的新标准增设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区的特别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各重点行业(领域)的污染控制基本要求,提升了环境门槛,从而发挥了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支撑节能减排的巨大作用。

他告诉记者,新排放标准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相关行业污染物平均减排幅度在50%以上。

记者从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了解到,通过实施新排放标准,“十一五”期间,我国化学需氧量的削减量达到了6.33%,火力发电行业二氧化硫削减量达18.2%。新标准提高了环境成本,成为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力法律工具,造纸、火电等总体规模大但企业“小、散、乱”问题突出的行业加快了整合步伐,促进了优胜劣汰、优化升级,行业竞争力上升,如不断加严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带动了汽车、炼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针对稀土工业制定的行业排放标准不仅有效遏制了无序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而且改善了稀土产品价格过低、利润空间有限的市场局面。

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排放标准有力地带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新的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标准为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装备、服务等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规模可观的新兴环保产业。“十一五”期间,中国节能环保产业产值累计超过7万亿元,增加值约两万亿元,带来了可观的回报和效益。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2010年底,全国建成脱硫设施的火电装机容量累计达到5.65亿千瓦,占全国火电装机容量80%,带动了烟气脱硫工艺关键设备在中国大规模发展;2011年修订后的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控制要求,预计将进一步促进火电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产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体系建设

孟伟认为,尽管近年来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是当前环保标准执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个是衔接环境质量、排放标准的关键法律制度缺失。他说,衔接单个排放源监管与环境容量、质量管理的关键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各类污染源的实际排污行为具有多样性、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到排放监控技术适用性、实施和监管成本等因素制约,实际存在的排污行为和污染物种类远远超过国内外各种排放标准中能够明确规定的控制项目数量。其控制要求正是在排放标准之外设定排污许可条件的工作内容。然而,目前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尚未有效开展,从单个排放监管到环境质量管理严重脱节。主要原因是两方面的关键法律制度缺失:一是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尚未出台,现行《环境保护法》则没有关于排污许可的通用规定;二是违反排污许可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有“禁止”无许可或超许可排污的表述却没有规定对应的违法责任。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排放标准执行不到位。他举例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12项基本项目、7项重金属污染物、43项特征污染物,但不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监测通常不执行特征污染物指标;标准中的基准排水量、基准排气量指标是杜绝稀释排放的重要指标,但是具体污染源监测中很少考虑。

为解决这些问题,他建议: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许可或违反许可排污;抓紧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明确排污许可条件的设定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方法;加大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的整体处罚力度,明确规定违反排污许可排污须承担不小于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违反排污许可条件中有关防止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在推进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依靠社会力量强化排放监督。

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体系建设问题,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建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持续提升标准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为环保工作重点领域提供全面支撑。下一步将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修订锅炉、再生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并制修订一批提高排放控制水平的固定源、移动源排放标准,配套制修订一批大气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规范;围绕加强水、土壤污染防治总体部署,抓紧修订水、土环境质量标准,配套制修订一批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管理技术规范,逐步完善水、土环境监测、评价和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修订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多样性监测、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系统服务评估等环保技术规范,发布一批支撑自然生态系统评价和管理的标准;完善与国家标准互相协调、互相支撑的地方环保标准体系;推进环境基准研究、重点领域环保技术路线研究、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研究等环保科研工作,为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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