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网会让电网企业垄断更彻底

  在国家电网的蓝图中,未来投资上万亿的智能电网将解决电荒问题和可再生能源接入问题,但智能电网可能给国家电网带来的绝对垄断地位同样不容小觑。
  
  5月24日,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人士在科博会“能源战略高层论坛”上透露,在整个“十二五”期间,国家在电网智能化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预计会达到2860亿元。截至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经累计安排287项试点项目,其中建成投产的项目达到243项,投资约750亿元。与此同时,有消息称,如此庞大的成本所打造出的绝对垄断的智能电网是否足以保障我国电力安全?
  
  智能电网的建造充满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成本过于庞大,造成了电网绝对垄断以及是否足够安全。迄今为止,只有中国在建造特高压项目。
  
  2002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形成了电网垄断,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已控制了近100%的国内输配电市场。其中国家电网负责了中国约80%的电力供应,南方电网则负责6个省份约20%的电力供应。
  
  按照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厂网分开后,将进一步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但目前看来,智能电网只是在进一步增强国家电网一家独大的局势。
  
  与此同时,国家电网还凭借其市场垄断地位持续并购行业内相关电力设备制造企业。中国两大电力设备上市公司平高和许继集团已经相继被注入中国国家电网旗下的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装备),而中电装备则通过并购以及大举投资,不断扩大其行业地位。
  
  业内不断诟病国家电网垄断,呼吁其改革,国家电网也在2月份宣布将对旗下中国电科院、国网电科院、中电装备进行重组整合。目前有消息称,国家电网改革已经进入高层讨论阶段。
  
  “其内部怎么改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是输配分开,以及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最初的设计,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社科院宏观所一专家指出。
  
  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则认为,发展智能电网是一个重要的技术突破口,但是它不能代表一切,电网也需要一些分布式的能源,这是一个补充。
  
  垄断还是绊脚石
  
  近几年,我国能源供需频繁出现失衡现象,“电荒”、“煤荒”、“油荒”年年连续不断,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并发症,而在席卷全国的能源“荒”中,问题根源全部直指能源定价机制。
  
  根据中央政策,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未来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方向。近年来,根据这个改革方向,我国推进了水、电、油、气等重要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国内能源价格改革2012年更是开始提速,但当前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首要突破的难点便是打破垄断。
  
  “在国家电网垄断供电、电源建设;中石化、中石油分别垄断原油、成品油供应以及管道建设的背景下,当市场主体处于垄断状态,单纯放开能源价格难以实现市场化,只会让价格成为垄断集团的工具”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指出。
  
  长期以来,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和中电投垄断了发电市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分管南北供电,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家公司在油气领域也构成了市场垄断格局。
  
  在韩晓平看来,价格改革的同时必须要破除垄断,引入民间资本、引入竞争机制,使得价格的市场化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主体中得到体现。
  
  阶梯电价,折衷的选择
  
  作为中国最基础的能源工业,电力行业所存在的问题堪称能源行业最严峻的问题。煤电矛盾、电力亏损、电改停滞不前、电网垄断……这些问题在伤害着电力行业本身的同时,也在伤害着中国经济。
  
  于是,国家发改委今年率先祭出了电价改革的大旗阶梯电价,但是这并不能称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踏步,只能说是电价改革的折衷,也体现了当前能源价格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是在市场化与保民生之间找到平衡点。
  
  国家电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工商业电价长期大量补贴居民电价的情况下,高消费用户显然比低消费用户更多地享有了这些补贴,在短期内难以抹平所有交叉补贴的情况下,阶梯电价可以帮助低消费用户追回部分应得权益。
  
  由于政策因素,我国电价欠账较多,根据电网公司测算,目前居民电价的实际成本与执行电价之间有将近0.4元的价差。
  
  电监会相关人士指出,总体看我国居民电价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处于上升通道之中,拉开阶梯电价的阶梯价差,不仅本身属于回归公平公正,也可为进一步的电价调整做出铺垫。
  
  不过,价格改革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核清能源企业的运行成本应该是第一步,也是理顺定价机制至关重要的一步。而我国能源企业垄断和政府定价造成的成本不透明和成本结构不完整正成为能源价格改革的主要障碍,也是公众难以理解“一改革就涨价”的根源。
  
  而在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专家韩孟看来,不管是折衷的改革还是修修补补的改革,最终目的不应是涨价,而应是抑制垄断,实现公平和市场化。所以在改革的同时,一方面应当引入民营资本参与竞争,另一方面应当将垄断企业的利润公开化,为实现最终的价格改革创造竞争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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